【衛生福利部】公告修正「耳鼻喉頭頸外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」部分規定(如附件),並自即日生效。
衛生福利部已修正「耳鼻喉頭頸外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」,並自115年5月21日起生效。
專科醫師證書更新除原規定須於6年內累積108點繼續教育積分外,新增規定:
六年期間不得連續二年積分為零。
本規定以專科醫師證書發證日期為認定基準:
發證日期於115年5月20日(含)以前者,不受此規定限制。
發證日期於115年5月21日(含)以後者,未來換證時除須符合108點積分規定外,六年期間亦不得有連續二年積分為零之情形。
即使6年累積積分已達108點,若期間有連續二年積分為零,仍不符合專科醫師證書更新資格。
相關公告及衛福部公文如附件,本通知將同步以紙本公文寄送全體會員,敬請會員醫師詳閱並妥善規劃繼續教育積分,以維護自身換證權益